jbo竞博据视频内容显示,崔女士母亲系延安吾悦首府小区所属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平时负责打扫该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
8月24日,该保洁员在打扫卫生时在公共区域发现一双破鞋,当时以为是业主不要了,所以就把那双破鞋扔到了垃圾桶。
谁知道过了好几天了,业主突然找到物业公司,要求保洁员归还那双鞋,当得知鞋已经被扔垃圾桶并且无法归还后业主对物业公司说自己的那双鞋是限量版的,当时是699元购入的,但是现在就算699也买不到了!
于是物业公司、保洁大妈、业主三方进行协商,甚至当地派出所还出面调解了两次,可是因为业主要价太高,所以虽然数次协商,双方都没有达成协议。
虽然物业公司和业主都没有透露当时协商业主的要价到底有多高,但是保洁大妈临死之前曾经给自己老公打了一个电话说,物业公司要因为此事扣除她一万块钱。
另外据参与调解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调解过程中业主确实存在辱骂保洁大妈的情节,甚至因为骂得太难听,怕保洁大妈受不了都让保洁大妈先出去了。可是物业公司负责人却对媒体说不存在辱骂情节。
现在保洁大妈已经上吊自杀了保洁,那么到底业主对保洁有没有辱骂呢?我个人倾向于选择相信参与调解的物业工作人员的说法,而物业公司负责人所说的没有辱骂的情形应该是他希望的情形。
保洁大妈从小区公共区域捡到破鞋并扔进垃圾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否应该对破鞋的主人进行赔偿?
就算应该赔偿是按照新鞋价格原价赔偿还是应该参照“古董”的不确定价值来协商赔偿?
保洁大妈如果确定是因为被人辱骂,不堪忍受而自杀,对于保洁的死亡业主是否有民事赔偿义务?
如果因为保洁在工作中错把业主的鞋子扔进垃圾桶,但是又没有违反相关工作制度,到底是物业公司是赔偿主体还是保洁大妈是赔偿主体?
如果确定保洁大妈是赔偿主体,保洁大妈因业主要价太高而拒绝赔偿,物业公司有无权力扣除大妈一万块钱?